陈小鹿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陈小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量:8186

官某某诉陈某离婚柝产案

核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一方财产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诉求:原告官某某与被告陈某于19*****日登记结婚,20*****日原告向**区法院起诉与被告陈某离婚,并要求对婚姻关系内另一方取得的,位于******号一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

主要事实:被告陈某与陈**系父女关系,200***日陈某某购买了位于**开区****18房屋一套。从200***日至200***日期间,被告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先后五次交纳了全部购房款384770元,在**银行柜面存入**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再由该公司向陈某某出具购房款收据,收据中载明交款人为陈某某。200***日以陈某某个人名义交纳了五通费7713元,200***日以被告陈某与陈某某的名义共同交纳了大修基金8935元。200***日以被告陈某个人名义交纳了契税5900元。后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换正式发票的缴款人为陈某某。

200**月甲方(卖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买方)被告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一栏载明陈某某与被告陈某二人的名字(注:陈某某的名字是打印的,被告陈某的名字是手写加印),并在购房合同上特别说明一档注明:本购房所有款项均为其父陈**为其女陈*出资。随后,该房产因房地产商原因迟迟未能办理权属证书,此期间恰遇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如前所述)。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求,该争议房产为被告陈某个人财产。

律师释法:

本案其实是一种赠与合同的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方,接受财产方为受赠方。本案中,被告陈某与陈某某于200**月签订讼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上买方一栏陈某某的名字是打印的,被告陈某的名字是手写加印的,且在购房合同上特别说明一档注明:本购房所有款项均为其父陈**为其女陈*出资。以及陈某某在**银行交纳购房款的时间(先后五次)和相关付款票据,足以证明讼争房屋系被告陈某之父出资(全额)为其女陈某一人购买。至于尚未办理相关的权属证书,并不影响房产的取得效力。

主要法律适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需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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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小鹿
  • 执业律所: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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