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诚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劳务关系中导致伤残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立诚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4
浏览量:1370

【案情】

张某在2012129日临时雇用李某对其养殖场的猪舍房盖上安装彩板。李某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备,致使李某被猪舍房盖上另一头的方钢撬到后,从约4米高的房子上摔下,造成肋骨骨折2根,腰骨损坏4节,胯骨骨折,现今胯骨仍然错位。受伤后,李某被送往抚顺市中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双下肢瘫、左趾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复合外伤、多发骨折”李某在该院治疗37天后经手术在2013115日出院。经过抚顺市公正司法所鉴定,李某脊柱损伤构成了八级伤残。

张某支付了全部的前期医疗费,但是就该伤害的其他经济赔偿问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据此李某特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1、被告张某一直辩称李某只是帮工行为,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存在应该如何认定?

2、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伤害自己没有责任,他提供了安全措施,并且是由于第三人王某的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以主要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在雇佣关系中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是否有权利要求雇主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之间系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总计8万余元。

【友情提示】

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责任分配

1、劳务纠纷过程中,提供劳务的人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即可。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给提供劳务的人构成伤害的。接受劳务的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2、雇员只有在有重大过错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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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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