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邱德可律师
案情:公安机关指控,2013年7月~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某县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贩卖毒品六次,并从其公司缴获疑似毒品一瓶净重0.6405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份。
案件分析:由被告人周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量刑期间在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周某某,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47条第1、4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