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律师亲办案例
拿起法律武器,向“爱情骗子”讨个说法
来源:李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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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记得有我国一个著名的《民法》学专家,在讲关于欺骗的合法性课题时,曾有一个惊人的论断:爱情的实质就是骗与被骗的关系。其言外之意就是:男女在感情问题上,任何形式的欺骗都是合法的,你被骗只能说明你的情商低,法律不保护感情上的侵权行为。难道我国现行法律真的对感情骗子无能为力吗?答案是否定的,在感情上欺骗同样也要付出代价。

现在35岁的刘女士(化名)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因自身条件好,在选择对象时,挑来选区把自己挑成了个大龄剩女。在没办法的情况下,20098月刘女士通过某婚恋网站发布了征婚信息,不久就收到李某的征婚邀请,该人自称:早年离异、有儿女但均已成家立业、自己系某私企老板家底财力雄厚,唯一的不足是年龄比刘女士大了十多岁。考虑到年龄相差悬殊,刘女士谢绝了这个邀请,但李某并未放弃对刘的追求,依旧频繁的地通过网络发出邀请,并经常在qq上与刘女士聊天。凭借着诚恳的态度、幽默的言辞、广博知识逐渐打动了刘女士的芳心,两人逐渐有了感情并迅速升温,在双方多次见面的基础上,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时李某还邀请刘女士参与其名下企业的管理,为此刘女士真的辞去了令人羡慕的事业单位公职,一心一意与李某过日子。201010月,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她把这个消息告诉给李某时,李某并不惊喜。考虑到自己已是奔40的人了,打掉这个孩子可能会卖到终身不孕,所以刘女士十分想把这个孩子生下来,为此她提出了结婚的想法,不想被李某婉言拒绝,并坚持让刘女士把孩子打掉,刘女士看结婚无望只能顺从。但这之后刘女士多次提及结婚,总被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渐渐地刘女士感到不妙,经多方打听刘女士得知了一个令她心碎的消息:李某并非单身。在刘女士的迫问下李某承认:其与前妻的婚姻仍然存续,只是双方分居多年而已。这下刘女士的精神被彻底击溃,双方陷入冷战。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转眼间李某又开始在多家网站上开始网络征婚,并依然自称“单身”,这让刘女士彻底明白,李某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婚姻骗子,专门骗取年轻女性的青春。刘女士在李某的欺骗下失了身不说,还堕了胎、辞去了稳定的工作,在此打击下精神也患上了抑郁症。为此刘女士多次向李某索赔,要求其赔偿因其欺骗给她造成的所有损失,不想李某回答十分简单:你去法院告我吧。决不能放过这个骗子,一定要他受到法律的惩罚。可是李某触犯了那些法律呢?又该从那里下手呢?刘女士没有了主意,通过网络刘女士找到了李律师。

李律师在接手该案件后认真研读了该案,认为李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以征婚的名义骗取了刘女士的信任,并发展到同居、怀孕,后又拒绝与前妻离婚与刘女士结婚,侵犯了刘女士人格权的中贞操权,并且由于侵犯了刘女士的贞操权,导致刘女士患上抑郁症,又严重侵犯了刘女士的生命健康权。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没有明文规定“人格权”中包含贞操权,但不等于法律就不保护妇女的贞操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妇女的贞操受到侵害,就会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并进而造成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加害人理应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

女士在李律师的帮助下,于20117月提起了对李某的侵权之诉,她认为:李某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通过欺骗手段侵犯了刘女士的性自主选择权,并进而侵犯了其贞操权,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她诉求李某向其出具书面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在法庭上李律师通过从法理学的角度的陈述和讲解,理清了人格权和贞操权的关系;又从伦理学的角度又陈述了保护妇女贞操权的必要性,以及李某因侵权对刘女士造成的侵害和后果,最后法庭支持了刘女士的部分诉求,判决李某因侵犯刘女士的人格权中的性自主权和贞操权,共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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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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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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