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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作者:郑云清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1-14 21:14 浏览量:1078

农村居民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案情: 201225日中午,陈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使陈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陈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出面调解,根据陈某的户口本,王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一致认为按农村户口赔偿标准赔付给陈某家属,陈某家属不同意,调解无果。陈某家属找到我,经过努力,我作为本案原告(陈某家属)的代理人,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收集有关陈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从城镇获得收入等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按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赔偿给原告30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陈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死者户口在农村,若按农村户口赔偿,赔偿标准约会较按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减少近一半,为此,想要获得更多赔偿,寻找死者生前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3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而事实上,死者生前五年时间都一直在鹰潭市某建筑公司上班,做泥水工。根据这一事实,我和原告认真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册、租房合同、居住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这是本案按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赔偿的重要依据。

2.本案情况特殊,王某除交强险外只投保了10万元商业险。根据计算,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王某仍需赔付一定款额,为防止王某在判决后难以执行,我建议原告争取在判决前与王某在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于是,找到被告王某协商赔偿除保险公司依法赔付之外的部分金额,经过几轮唇枪舌战,被告王某最终答应赔付10万元,为防止王某反悔,双方签订协议,并约定次日兑付。

3.在计算原告赔偿数额时,将死者的继父也算进了被抚养人范围,也适当增加了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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