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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国强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
来源: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8
浏览量:937

原告:XXXXXX日出生,汉族,本市人, 住址:XXXXX室。

被告:XXXXXX日出生 汉族,XXX县人,现住址:XXXX

1、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XXXX月份左右,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XXXXX日在XX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子XXXXXX年出生。原被告由于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成婚,加之双方的性格差距过大而无法交流沟通,被告又经常不回家,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并已经破裂。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

婚生子XXX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应由原告抚养。

为此,原告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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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裴国强
  • 执业律所: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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