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市人, 住址:XXXXX室。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XXX县人,现住址:XXXX室 。 。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XXX年X月份左右,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XXX年X月X日在XX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子XXX于XXX年出生。原被告由于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成婚,加之双方的性格差距过大而无法交流沟通,被告又经常不回家,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并已经破裂。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
婚生子XXX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应由原告抚养。
为此,原告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X月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