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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来源: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6
浏览量:101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但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2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被告人XXXXXX实施强奸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而且也未造成XXX任何伤害,因此,请求法庭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减轻处罚50﹪。

、报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10.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女性进行性犯罪,应区别于其它恶性或连环强奸案;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之行为;

(三)被告人未毕业,在XXX学美容美发后回到XXX工作。在工作之余网上认识网友XXX,自认为在一起是谈朋友,对被害人XXX的行为存在误解,加上自己的法律意识较低,以致犯下如此错误。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行为的严重性,认识到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现在,被告人XXX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莫及,悔不当初,觉得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多次表示要好好做人,重头开始。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XXX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其主观的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又是初犯,具有多处从轻、减轻的情节。

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家庭的客观情况,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X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采信!

辩护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裴国强 律师

法院最终判决构成强奸罪未遂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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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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