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国强律师主页
裴国强律师裴国强律师
180-5541-2872
留言咨询
裴国强律师亲办案例
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2
浏览量:453

案件事实:

刘某是淮南某区县的市民,2007年初,看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后,根据要求在进入该公司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证书,于是,刘某参加了相关的培训,并获得了相应的证书,经过面试,刘某加入了该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很快过去了,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刘某很是恼火,因为在培训期间,培训学校曾口头承诺,只要没有出现有责责任的,可以终生在该公司工作的。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并没有支持刘某所请求的50多万的赔偿,只是支持了刘某的因为单位没有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刘某对此结果不满意,于是找到律师,要求起诉。

调查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研究了相关材料,核实、调查了相关证据,并且给刘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分析了案情,以及可能获得赔偿等。

判决结果:

法院很快开庭,及时作了判决,法院没有支持刘某几十万元的赔偿要求。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让劳动者受到了更好的保护。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内容由裴国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裴国强律师咨询。
裴国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404好评数6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环湖路388号8楼
180-5541-287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裴国强
  • 执业律所: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4*********4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0-5541-2872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环湖路388号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