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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案件原告,有时并非易事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2-18  浏览量:962

患者尚未死亡家属起诉索赔被驳回案

20041月初,60多岁的男性患者张某因车祸在被告云南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接受输血800毫升。同年7月,经当地县、市、州三级医院检验,张某被证实感染了艾滋病。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20053月,经法院及有关部门调解,张某与被告医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医院补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等。20053月,经法院及有关部门调解,张某与被告医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医院补偿张某22.5万元。不久,张某、张某妻子极其六位子女以共同原告身份,以当地血站、向当地血站提供检测仪器的深圳某代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32万元,其中包括被告为控制HIV病毒所产生的费用100万元,张某及其妻子精神抚慰金每人各10万元,6名子女精神抚慰金各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是该起医疗纠纷的直接受害人,其余均是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请求精神抚慰金的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并未死亡,因此,其近亲属没有请求精神抚慰金的原告主体资格。20078月,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妻子等7人的起诉。

【律师点评】在上述案例中,患者张某在住院期间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而且一直在接受治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张某仍然存活的情况下,张某的妻子及其子女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法院根据此驳回张某的妻子及其子女等七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核心提示】一般情况下,医疗侵权案件的原告不难确定。如果患者仍然存活,则其本人为原告;如果患者死亡,则其被扶养人及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并非患者所有近亲属均可成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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