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原告代理词
来源:钱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量:2357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令我为其与**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无合好可能。由于婚前双方认识不足,婚后,原告发觉与被告之间的性格差异很大。因受到其家庭因素的影响,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又因被告经常酗酒,所以在酗酒后,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尤为严重,多次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为挽救整个家庭,特别是考虑到年幼的儿子,对被告的恶习与伤害一直都百般忍让,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使被告有所收敛。但是,让原告始料未及的是,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愈演愈烈,近年来更变本加厉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次数越来越频繁,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也越来越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更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被告多次在浴室嫖宿,并感染性病,且又将该病传染给原告,致使原告身心俱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合好之可能。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一方要求离婚,经审理感情确以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原告已再也无法忍受被告的恶习,且考虑到儿子继续在被告处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恳请法庭判准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子***应判予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自儿子出生后,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原告一直呵护在其身边,几乎终日不离,母子情深,难以割舍。而被告却一直很少关心、陪伴在其身边,与张正雨的父子亲情微乎其微。特别是考虑到***年幼、被告人格与品行上的缺陷,若法庭将***判由被告抚养,将对***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相应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因此,恳请法庭将婚生子***判予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

三、请求法庭依法分割原、被告间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产权为被告父亲所有)的一间判由原告居住。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解除完全是因被告造成的,过错全部在被告一方。原告的原籍在安徽省**市,其在扬州无任何房产;离婚后,其微薄的收入需要抚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为原则,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因此,恳请法庭在结合过错责任、照顾原告权益的基础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产权为被告父亲所有)的一间判由原告居住。

综上所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无合好之可能,恳请法庭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谢谢

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钱波

2012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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