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信斌律师亲办案例
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来源:蒋信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5
浏览量:824

一、基本案情

四川达州的高某与罗某系郎舅关系。罗某自诩股海神鹰。高某就委托其替自己炒股。从2007年开始直到2012年,高某先后汇款给罗某达28万之多,罗某炒股一次次告诉高某已赚大钱,高某信以为真。直到2012年2月,高某需要现金,叫罗某提现,罗某突然告知其所投股本已经全部亏损了。高某的28万打水漂。高某实在想不通,聘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蒋信斌律师代理该案。

二、办案思路

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发现,双方没有委托炒股书面协议,但有高某汇款凭证,有被告罗某承诺书面证据,到证券经纪公司查询到罗某炒股账号里的明细表明,罗某炒股不但没亏,反而赚了70多万,但是账面上只有几千元。显然,罗某代替高某炒股事实成立,但是罗某欺骗高某,明明已经赚钱但是还告知高某28万已经亏损,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同时罗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但高某碍于亲戚关系表示不予追究,并只需要返还本金即可。

三、办案结果

蒋律师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案由将罗某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解除高某、罗某委托理财合同,被告罗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高某本金2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罗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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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信斌
  • 执业律所: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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