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来源:李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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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严格按照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的通知要求依法参加诉讼 ,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唐xx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本辩护律师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清楚了本案案情,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议庭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予以采纳。在发表辩护词之前,首先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慰问,以示辩护人的伤感同情之情。基于法律赋予的辩护人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甚至无罪辩护的法定职责,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词时,就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分析,以及对适用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时,难免会刺激到受害人家属的感情,还望理解和谅解。 本案被告具有一些酌情从轻的情节。 1、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家庭是地处山区,比较贫穷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该次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情绪激动而行为过激,也是为了保护其父亲和母亲不遭受本案受害者xxx的侵害行为所致,被告人积极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也给予了认可。 2、被告人自归案到今天庭审,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3、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表示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被告人是一个尊敬父母、孝顺父母的人,如果不是因为被告人积极保护其父亲和母亲不遭受本案受害者xxx的侵害行为,而有自私自利之心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那么,被告人就不会有今天的结局,这说明刚开始的时候被告人有一种正当防卫的因素在里面,被告人现在上有80多岁的父母无人照顾,村委会和其他村民有联名请求从轻处罚,80多岁的父母又为其求情,强烈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又是一个被评为七伤残的残疾人 鉴定书和病案资料为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量刑情节,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当”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希望法庭能对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重视,既惩罚犯罪,也应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判刑时既体现刑法的威严,更体现人性的关怀,以真正的教育挽救被告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较好, 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敬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李鹰律师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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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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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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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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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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