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机律师亲办案例
遗产所引发的确认之诉
来源:蒋机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量:1855
【案情】

覃某德生前于2011年8月1日与某石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某石场破碎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实际履行。后覃某德于2012年11月9日因病去世,生前与原告黄某是夫妻关系,与原告覃某莉、覃某伟是父女(子)关系,被告覃某孟及原告马某是覃某德的父母。2012年11月22日,覃某孟在未告知原告马某、覃某莉、覃某伟,未取得原告黄某同意的情况下与某石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除与陈某签订《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外,被告覃某孟还以个人身份与某石场签订《地磅租赁协议》,将覃某德生前所有的一台150吨地磅提供给某石场使用。原告黄某亦先后与龚某签订协议,将覃某德名下用于2011年8月1日《承包合同》的红五环液压潜孔钻、卡特彼勒挖掘机各一台转让于龚某,并将覃某德原用于放置加工后的碎石的位于覃塘区某村的场地出租给某石场使用。2013年4月23日,黄某、覃某莉、覃某伟发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将某石场、覃某梦、陈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某石场、陈某与覃某孟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的《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是否合法有效?原告黄某是否对该确认书进行了追认?2、被告是否应将某石场交由原告经营,并赔偿原告不能经营石场的损失?


【评析】

一、被告某石场、陈某与覃某孟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的《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是否合法有效?原告黄某是否对该确认书进行了追认?

关于《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的效力问题,被告陈某以某石场的名义与被告覃某孟签订《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时,虽其与龚某(本案案外人)已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工商登记部门也已对龚某为某石场现负责人进行了核准,但是,由于某石场在该《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应视为某石场认可该确认书的内容,《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对某石场产生法律效力。四原告及被告覃某孟均是覃某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覃某德的遗产拥有共同处分权。被告覃某孟在答辩及庭审中承认其与陈某签订《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时未告知原告马某及覃某莉。且原告黄某不愿意在确认书上签名,这表明原告马某及覃某莉对两被告签订确认书并不知情,原告黄某本人及其作为覃某伟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确认书的内容。

如前所述,《承包合同》已因覃某德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但是,被告某石场、陈某及覃某孟在《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中就覃某德生前因《承包合同》、《石场运输合同》、《补充协议》等石砟加工、爆破、短途运输的各项收入及费用进行清算、结算,该清算、结算的结果涉及四原告及被告覃某孟可能继承的财产权益,虽然被告覃某孟确认该清算、结算结果,确认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但对四原告而言,被告覃某孟在未取得其他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涉及他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属无权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也就是在其他共有人对其行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对其他共有人即四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部分无效。至于某石场所称原告黄某已对《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进行追认问题,原告黄某将覃某德生前所用的机械及场地转让、出租给龚某,只表明黄某对覃某德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置,不能认为是原告黄某对覃某德因《承包合同》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及费用的清算结果的追认,某石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是否应将某石场交原告经营,并赔偿原告不能经营石场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覃某德与某石场(陈某)2011年8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未约定某石场由覃某德进行经营和管理,而是约定由覃某德以大部分属于其自有的机械,以及其自有的技术和劳力,按照某石场的要求完成碎石加工工作,向某石场交付工作成果,接受某石场支付的报酬。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故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由特定的合同相对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覃某德去世后,该《承包合同》自然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某石场交其经营并赔偿不能经营石场的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作出了被告某石场、陈某与被告覃某孟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的《退场及终止合同确认书》中,关于至2011年11月16日止,石砟加工、爆破、短途运输等各项收入及费用清算后,结算款为942952.58元的内容无效;驳回原告黄某、覃某莉、覃某伟、马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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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机
  • 执业律所:
    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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