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张晓光律师
基本案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2013年4月25日18时许,在宁江区伯都讷大街xx饭店吃饭,因误会与李某、田某发生争吵,被田某打伤,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孙某构成轻伤,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孙某,委托张晓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庭审中我们针对被告人田某的刑事和民事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并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必要的物质赔偿,共计8万元;提供了相关证据加以支持。要求被告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对原告人损失进行损失弥补。
法院判决: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李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总结:原告孙某实际花费在9770元,诉讼请求8万元包括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些法律不予支持的项目,可以说此案原告人获得了满意的效果,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首先保持冷静因为冲动是魔鬼;一旦事情发生委托专业律师寻求帮助,避免走弯路浪费时间和精力。
以上内容由张晓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晓光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