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勇律师亲办案例
青年男女团伙贩毒 法网恢恢集体获刑
来源:郭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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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青春年华,却不得不面临铁窗生涯,令人惋惜。6月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丁**(23岁)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邓**(女,21岁)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21岁)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等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到17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初,丁**、张**在东莞向“阿平”(在逃)购买3万元钱的k粉带回新余,然后伙同陈*等人准备出售。2009年11月13日晚,邓**叫丁**、陈*等人到张**处取了k粉,到本市站前西路*撒二部卖给李*(化名)一小包。第二天晚上,尝到甜头的丁**再次要求张**提供k粉,张便委托邓**将三包k粉送给丁,后丁叫另一名被告人李辉(化名,未成年人)到本市北湖路维多利亚娱乐城卖给别人。公安机关还在张**、丁**处查获未来得及销售的重量达876.5618克的k粉。
另查明,2009年11月3日晚8时许,邓**在上网时与被害人王平(化名)发生误会,邓将此事告诉了张**,张便找来丁**、陈*等人,在邓的指引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陈*等人还持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致被害人重伤乙级,伤残七级,并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22352.08元。200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张**被抓获,后其带公安民警将陈*、李辉等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张**、陈*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及故意伤害罪,其中张**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辉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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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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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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