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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量:874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案例】

2012年7月底,张某和朋友刘某聊天,刘某想借张某2万元,张某问借钱干什么用,刘某说有个四川的朋友认识贩毒的,想去四川贩毒赚点钱。张某说自己也想参与。于是双方与85日到四川乐山市贩毒65克,回咸阳销售后,双方又与98日去四川乐山贩毒,购买毒品270克,两人携带毒品到高速路口被警察当场查获。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藏匿、储存毒品的行为。但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等犯罪行为有时也包括藏匿、储存的环节。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正确区分非法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简单来说,在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藏匿、储存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什么情况下藏匿、储存毒品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行为的一部分?

正确认定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管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那么,行为人藏匿或储存的行为就是走私、贩卖吗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目的,或者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件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即非法持有的状态。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毒或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那么,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从立法目的来分析

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即为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立的罪名。如果确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持有人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则应认定其构成其他相关罪名。而贩卖毒品的立法目的在于,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分析

(1)主观方面,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两罪的重要还在于: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2)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仓优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为对毒品控制或支配状态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贩卖的前提条件或后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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