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花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来源:张洪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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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妻子叶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某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首先,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黄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虽然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过错,上饶县交警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完全责任。但是本案卷宗材料中和庭审中被害人均承认了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头盔的而且披着雨衣视线模糊没有看见被告人行驶过来的面包车的事实。受害人主要因左眼严重戳伤,导致造成重伤的,而是否构成重伤是本案被告人触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如果受害人当时戴了头盔,没有受重伤,被告人黄某某也不会因此触犯交通肇事罪。故受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依法有从轻减轻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某的诚恳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其二、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让其家人及时到医院看望受害人,支付了受害人医治的所有医院费,并给了九千元的赔偿,受案人住院期间被告人的母亲主动去为其护理。而且被告人及其家属也一再表示愿意赔付受害人合法的赔偿请求,只是由于被告人家里上有六旬老母、下有六岁小孩,经济条件实在困难,东奔西凑借钱才勉强支付了受害人的七万多医药费用及九千元的赔偿,现在一时无力完全陪付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但被告人愿意出去后努力赚钱,争取早日赔付受害人的损失。

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三、从法理上及法的意义上被告黄某某应得到从宽处理。

从交通肇事罪本身来讲被告人黄某某属于过失犯,法律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教育意义远远大于其惩罚意义。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已经得到深刻的教育并有深刻的反省和悔悟,已经法律的意义。被告人在22岁-31岁期间一直在73075部队服兵役,接受部队洗礼。得到部队领导的表彰,2008被告人因公受八级伤残退伍回家。从被告人的人生经历来讲被告自愿服役近十年,积极上进,秉性善良。此案中,只是一时糊涂,主观恶性不大,本案被告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会在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具有《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二条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也让被告人早日投入社会创造价值早日赚钱偿付受害人损失的。

                                                 辩护人:张洪花 律师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二0年九月三日

【判决结果】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决有限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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