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律师亲办案例
打蓝球时被撞骨折,谁担责?
来源:张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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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小童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被撞伤,脚骨折,不仅花去2万元医疗费,术后还留下一道约20厘米的疤痕。对于这一后果,学校和两名“肇事”学生该担何责?法院认定涉案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均无过错,判决由各当事人酌情分担民事责任。
【案情】
某中学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参加篮球活动,校方还特意安排多名老师在现场巡视确保安全。当同学们玩得正欢时,意外发生了,小童的同学在高速运球中撞到小童,小童当即倒地不起。老师立即将小童送往医院救治,通知家长,并垫付诊疗费3000元。
审理中,小童及其代理人认为,校方在组织活动时,疏于管理,未引导学生在激烈对抗中合理运用技术动作,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校方应承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注意、保护义务的赔偿责任,而直接致害的两名同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校方在课余时间组织活动,管理严格周到,事先也曾告诫学生注意安全。发生这一事故纯属意外,非校方所能掌控。出于对受伤同学的关心慰问,他们自愿补偿小曹3000元。其同学认为他们的行为属“合理冲撞”,并无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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