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改制不清政府最终买单
来源:李靖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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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1995年同宜昌三峡某建筑公司下属的工程队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韩某承包一段引水渠的涵洞工程,工程造价25万元。韩某依约完成涵洞工程后,宜昌三峡建筑公司拖欠韩某工程款12万多元。2006年,韩某向当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信访部门作如下答复: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宜昌三峡建筑公司下属的工程队欠工程款,建议起诉解决。随后,韩某委托我提起诉讼。 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但信访结论由宜昌三峡建筑公司下属的工程队承担责任值得推敲。工程队本就不具有发包工程的资格,它最多是宜昌三峡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它对外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程队的债务应由宜昌三峡建筑公司承担。但宜昌三峡建筑公司改制后已经注销,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怎样确定被告成了解决案件的第一个难题。经过多方努力,找到了宜昌三峡建筑公司改制材料,该公司2001年在当地镇政府的支持下进行改制,企业出售给望某,改制协议同时约定:企业出售后,68万元的债权债务由望某负责,其他债权债务由企业改制小组负责处理。 根据上述材料,我们把望某和镇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宜昌三峡建筑公司下属工程队将承接的工程分包给韩某,分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主体不合法,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韩某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并办理了结算,故韩某有按合同价款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工程队是宜昌三峡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宜昌三峡建筑公司承担。宜昌三峡建筑公司在镇政府的支持下改制,将企业出售给望某,同时镇政府及望某均未提供改制时对此债务处理的证据,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应由镇政府和望某共同承担。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镇政府和望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镇政府和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胜诉了,同时也暴露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些历史问题,尤其在政府指导下的改制,显得尤其重要。千万不要以为政府参与的企业改制,就可以忽视法律程序。在一些政策性改制过程中,如果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没有完全了结,政府可能会成为最终的买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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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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