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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骗贷引发银行起诉评估公司案
来源:李靖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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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有买房的经历。在买房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银行贷款,银行就会要求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再决定贷款的比例和数额。评估公司属于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公司依靠其专业的知识,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估价,评估公司对评估结果负责并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房屋的评估结果对银行放贷相当重要,它一方面决定了贷款数额,另一方面银行依靠评估控制自身风险。所以,不管是银行还是评估公司,对评估都相当重视。但2008年宜昌发生了因他人骗贷,银行起诉评估公司的案件。 案情介绍:杨某将自己的房产证原件借给宋某,委托宋某向银行咨询房屋抵押贷款事宜。宋某拿到房产证后,依据房产证上的资料,伪造了杨某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然后找人冒杨某和杨某妻的名义,在银行骗取贷款20万元。宋某得到20万元贷款后便销声匿迹,等到银行找杨某追还贷款时,杨某才发现自己的房产证已经被抵押到了银行。杨某认为,宋某贷款时提交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均属伪造,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时审查不严,导致宋某骗贷成功。所以杨某以当地房管局为被告,打起了行政官司,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登记,将房产证退还给杨某。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房管局依据伪造的证件受理了抵押登记申请,并核准登记,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予撤销。 杨某的官司打赢了,但银行的损失依然存在。不久,银行将杨某、宋某和评估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损失。杨某打赢了行政官司,自己是受害人,让他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宋某骗钱后下落不明,银行找其追偿的可能性也不大;银行其实是希望评估公司能承担责任。银行认为,评估公司接受委托时,没有审查委托人的真实身份,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导致银行贷款收不回来,所以评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接受了评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我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1、银行的损失是宋某骗贷行为产生的,同评估公司评估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银行应该找宋某追偿损失,而不是找评估公司; 3、宋某骗贷涉及刑事犯罪,银行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4、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原则,法院应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5、评估公司审查委托评估人的身份,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同房管部门实质性审查不同,对于委托人出具伪造身份证,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6、根据《公司法》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验证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评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评估不实,本案评估公司显然没有评估不实的情形,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结果: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和银行的沟通,银行向公安机关就宋某骗贷行为报案,法院中止了本案审理。其后,银行也撤回了对评估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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