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计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二审辩护意见
来源: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量:861
抢劫罪二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接受秦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并结合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抢劫受害人14600元数额巨大,证据明显不足。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量刑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明显是错误的。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抢劫14600元的事实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条件,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抢劫的数额时依据的是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以及证人马某、赵某某的证言。除了被害人陈述自己包内有12600元现金外,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包内是否有钱,以及具体金额的问题。而证人马某的证言也只能证明事发前他借给被害人15000元,而对于被害人被抢时包内是否有12600元的事实无法证明。该事实可以从马某的询问笔录证实:“问:你是什么时间知道马某某被人抢的?答:在他走两三天之后,他回来后告诉我说他在礼泉被人抢了,我借给他的钱被人抢走了,我当时还劝他钱不要紧,人要好好养伤。”因此,证人马某只是听被害人自己说被人抢了12600元。同样,证人赵某某也只是听被害人说自己的包被抢,至于包内是否有钱,有多少钱,无从知晓。从证据来源角度分析,上述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仅仅是听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因此,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属于孤证,无其他证据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盗窃金额的依据。

其次,本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

1、即使被害人马某某确实在案发前向马某借了15000元,但被害人在跑车时是否将其所借15000元全部带在身上,无法证实。

2、侦查机关没有调取被害人过路费票据以及车辆加油等票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实际花费支出,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出车时确实装了15000元,但案发时到底花了多少钱剩余多少钱,无法查实。

3、没有直接证据或者证人能够证实被害人被抢的包内是否有钱,而所谓的证人马某不仅是被害人亲属,而且是在案发后仅仅是听被害人自己的讲述,不能排除被害人有意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以上种种可能性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所认定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不能仅仅依据被害人单方面的说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在对被告人抢劫数额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该条款就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称为罪疑惟轻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和认定。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与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的包内有12600元现金。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仅仅属于孤证,且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不能将被害人陈述中“所丢失的财产数额”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抢劫数额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在对被告人抢劫数额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和彩信证据。适用该原则不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要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保证对公民普遍权利的维护,它可能会牺牲小正义,但最终会维护大正义。

三、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量刑时适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项常见犯罪的量刑(五)抢劫罪:“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抢劫数额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在证据方面,仅仅只是被害人所陈述的12600元,而证人马、赵某某的证言也是听被害人自己说的,属于传来证据,同时,两位证人也并不清楚包内到底有没有钱、有多少钱。因此,被害人的陈述仅仅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抢劫数额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定罪和量刑。

同时,在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首先,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全面交待案件全部事实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第三,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考虑被告人秦某某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秦某某适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抢劫14600元的事实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条件,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对被告人抢劫数额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覃少高适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

                                   赵小计   律师

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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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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