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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与吴X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陈丰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量:789

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X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9年原告x借款给被告X生,吴x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2009年7月30日出具《个人薪金收入证明》为由,要求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丰传律师接受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陈丰传律师认为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借款合同对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吴x华要求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连带承担过错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吴x华对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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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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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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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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