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与吴X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9年原告吴x华借款给被告黄X生,吴x华以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在2009年7月30日出具《个人薪金收入证明》为由,要求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丰传律师接受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陈丰传律师认为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借款合同对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吴x华要求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连带承担过错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吴x华对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龙岩市新罗区XX服务站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