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冠文律师亲办案例
朱**返还彩礼案
来源:苏冠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量:1328

案情摘要:
2008年1月31日,原告朱**与被告一刘**经媒人嵇**介绍相识,后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订亲,在订亲时原告购买了“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价值7000元人民币,另加5000元现金交给媒人,通过媒人转交给被告一的姐姐即被告二刘* 作为订亲礼金;2008年10月24日,按农村风俗,原告“过礼”给被告一,通过媒人第二次支付给被告二38800元;2008年11月3日(农历十月初六)原告与被告一在原告老家举行婚礼,当天原告第三次支付彩礼5260元(搬箱礼3600元、下车礼1660元)给被告一。
举办婚礼前,被告一说她的证件齐全,愿意与原告在婚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婚礼前一个星期,原告提出办理登记时,被告一以身份证丢失为由称无法办理,后一直拖延至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婚礼后,双方即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一成天上网聊天,吃喝玩乐,放荡不羁,从不过问家务事,从不与原告及其家人交流,并拒绝与原告同床,原告认为可能双方还不熟悉,便在生活上对被告一悉心照顾,处处相让。直到2008年12月1日,被告一突然告诉原告,说灌南的朋友打电话叫过去玩,原告欣然同意并表示愿意一同前往,却遭到被告一的断然拒绝,原告见此情形,也不好阻拦,可被告一这一去再也没有回来过,从此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去找被告一的家人协商,却遭到无理拒绝,被告二声称:嫁出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与我无关!要人没有,要钱没得,要命有一条!被告一失踪后,原告全家人遭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打击。
本律师代理原告当庭向法院出示了江苏省高院的最新会议摘要作为代理意见:
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2005年5月12日到13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南京、常州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及部分审判骨干、省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和审判长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主要围绕全省各地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所遇到的涉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彩礼、离婚、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几大类问题展开了讨论。现将研讨会讨论情况综述如下,供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在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民事行为能力
二、关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问题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二是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实际生活中,彩礼问题比较复杂。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如何列,谁为彩礼返还的义务人,实践中争议较大。
多数意见认为,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一方当事人提起彩礼返还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仅限于同居双方,还可能包括同居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同居当事人所用,也有可能为双方家庭所用。因此,可以列直接给付人、收受人为案件当事人,彩礼返还义务人为实际收受人,不仅限于男女当事人。这样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利于真正解决纠纷。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列第三人,故不应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为当事人。因彩礼的给付实际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故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少数意见认为,离婚案件中不宜列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等彩礼实际给付人、收受人为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结束之后,就彩礼返还另行诉讼。
多数代表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三是返还尺度的掌握。代表们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同时申请了关键当事人媒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涟水县人民法院(2010)涟高民初字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并顺利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赔.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朱**,男,1986年*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灌南县*乡**组*号。
被申请人:刘**,女,24岁,汉族,农民,住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刘* ,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安市涟水县*镇*街。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礼金2280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1200元,共计人民币24600元;
2、被申请人刘**退还申请人财产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彩礼返还纠纷一案,经涟水县人民法院(2010)涟高民初字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22800元,并退还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公告费600元、诉讼费12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遵照判决书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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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西路48号法院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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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冠文
  • 执业律所:
    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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