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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柯X诉被告X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一案
来源:宁典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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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X2012X卫生局申请年检,并按照要求,同历年诊所年检一样向X卫生局提交完整齐全的申请校验材料。X卫生局于以“未见柯X辞职手续”为由,作出“暂缓年审”的卫生不予决字(2012)第 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柯X诊所不服卫生局的决定,向三亚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卫生不予决字(2012)第 号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负责人未从其他医疗机构辞职不属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未举行听证,违反相应的程序;作出决定未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认定为作出的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三亚市卫生局2012514日作出的卫生不予决字(2012)第号《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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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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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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