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肖某签订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私房转让给肖某,价款12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将房屋相关的证照交付给肖某,肖某付清了购房款,同时约定张某为肖某代管房屋至肖某入住。张某在收到购房款后将自己及家人的户籍由房屋所在地的村迁至另一村。不久,肖某反悔,要求双方退房、退款,张某不允,遂其讼争。肖某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各自返回。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购房款和房屋,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张某咨询本律师,并委托为其代理申诉。
案件代理结果:讼争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撤销原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