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特殊,公司无须支付司机加班费
来源:陈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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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四人均系中山某电子公司货车司机,2012年12月因故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不久李某等人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经常早出晚归,加班加点,而公司从没有足额支付过加班费,为此四人先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几年来的加班费共计20余万元。
该电子公司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本律师认为:司机属于特殊工作岗位,与内勤人员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不宜实行标准工时制,而只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公司每月均有支付固定数额的加班费,已足以保证其每月总工资与当地同岗位工资价位相当,故该四名员工的请求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将该四名司机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驳回。该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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