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5日,商丘市A经营管理公司与澳大利亚B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A休闲购物广场一至四楼商场全部租给B公司使用。合同签定后,B公司如约支付2007年第一季度租金,A经营管理公司也将房屋交给了B公司.2007年4月,A经营管理公司聘请刘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审查与B公司的合同中刘律师发现,B公司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与A经营管理公司签合同,合同主体显然有问题。另外,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而双方合同已付诸履行,都没有到公证机关去公证,至今还无效。为避免合同中的重大缺陷,刘律师起草了补充协议。在4月27日的见面会上,刘律师与B公司总裁邱若斯琳面谈合同修订事宜。经过协商,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使原合同得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