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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辩——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12年有期徒刑改判6
来源:唐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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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辩——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12年有期徒刑改判6

时间:2012-11-19 14:1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77次
编者按: 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12年有期徒刑。经过律师的强力辩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唐源律师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某之父之委托,并征得某
编者按: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12年有期徒刑。经过律师的强力辩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唐源律师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某之父之委托,并征得某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唐源律师担任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查阅并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某某某并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四个关键性事实的辨析
(一)在祁阳**宾馆某房间,张某某、李某某持匕首朝胡某某刺去时,被告人某某某有无劝阻行为?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进行了有效的劝阻
张某某、李某某朝**宾馆服务员胡某某刺去时在场的人员有:李**、某某某、胡**、张**、李**等,其中,李**、某某某当时在与胡**谈判;张**、李某某是实际的行为人,李某某是跟着廖某、张某某、李某某一起冲进房间的人。这些在场人员对这一事实的描述是:
李某某说,门(指房间的门)打开后,小伍(指张某某,以下同)拿着匕首要刺老板,被他挡住了,另外一个男子也拿着匕首向老板刺过去,但被卓妹子挡住了。(见《刑事侦查卷》)
张某某说,那老板见他们进来了(房间),就冲他们喊:“你们给我都出去!”他见他这么嚣张,就掏出匕首,打开指着老板说:“你凭什么要我们出去?”边说他边朝老板捅过去,但被他们这边的人扯住了。(见《刑事侦查卷》)。
某某某说,小伍冲在最前面,看到服务员坐在床上就冲过去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要去捅,被他挡开。(见《刑事侦查卷》
李某某说,他们进了房后,张某某就掏出身上的匕首朝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捅去,被廖某和小海(指某某某,下同)拉住了,没有捅到人。(见《刑事侦查卷》
胡某某在法庭调查阶段接受本辩护人询问时说,张某某刺向他时,被李某某和某某某拉住了,他俩还说,先别搞。
从以上被告人的讲述可以看出,某某某应是成功阻止张某某持匕首刺向胡某某的人之一。
(二)被告人某某某在**宾馆房间有没有持械与对方互砍?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控诉证据中根本就没有有关被告人某某某在房间与对方持械斗殴的任何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反,控诉证据反映的事实却是:某某某为了控制持械斗殴的局面,在左膝盖已被对方砍了一刀的情况下,强忍疼痛,奋力从对方手中抢过一把砍刀架在对方一人的脖子上往外退。这一结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李某某2009年2月21日10∶37-13∶40分讯问笔录:“小海”从对方手上抱了一把砍刀,架在对方一个人的脖子上,威胁对方说:“你们往后退,要不我砍伤他。”于是我们还有六七个人就跟着“小海”往走廊、电梯口退。(见《刑事侦查卷》)
李某某2009年2月26日14∶36-17∶40分讯问笔录:“小伍”和“伍妹几”都是拿着匕首和对方在互砍,“小海”则拿一床被挡着(见《刑事侦查卷》)……“小海”这时从对方手里抢过一把刀,架在对方的脖子上,站在对方的脖子上(见《刑事侦查卷》)……然后,“小海”就用刀架住别人护住我们往电梯里退(见《刑事侦查卷》)……
李某某2009年2月24日20∶10-23∶52分讯问笔录:这时,“小海”手拿砍刀带着对方的一个人往房间的门口退,我们也跟着“小海”后面,对方停下手没打了(见《刑事侦查卷》)……
李某某2009年4月20日11∶10-13∶50分讯问笔录:“小海”则手拿把砍刀挟持对方的一个人往房门口退,我们都跟“小海”后面退出了房间,在冲出房门的过程中,“小海”手中的刀被对方那穿深色皮衣的男子夺了过去(见《刑事侦查卷》)……
张某某2009年2月23日0∶12-3∶20分讯问笔录:有一个拿砍刀的伢子冲过来砍我,当时小海在我边上,小海抓住那伢子拿砍刀的手,并抢过了砍刀。这时我看到另一个伢子要用砍刀砍小海,我就冲过去用匕首刺那伢子,那伢子就没砍小海了,用另一只手抓住我握匕首的右手(见《刑事侦查卷》)……刺完后,我转身看到小海用抢过的砍刀别着一个对方的伢子,对方停住了手。小海架着那人退,并用砍刀架在那人的脖子前说:“谁敢过来,我就砍死他。”边说边往房间门口退。(见《刑事侦查卷》)
某某某2009年4月25日15∶50-18∶00分讯问笔录:从门外冲进来五六名男子,好像手中均拿了大砍刀,其中一男子手持砍刀过来砍我,我当时已站到了靠门的床铺与饮水机之间的位置,由于躲闪不及,我的左膝处被人砍了一刀,我侧转过身与人扭打,并夺下了了他手中的砍刀,我夺下刀架着对方那男子往后面的门口退,我们这方的人全都聚过来,退出了门……(见《刑事侦查卷》)
(三)在电梯口打架的真实情况
本辩护人认为,当时在电梯口打架的真实情况是:被告人某某某挟持对方的一个人退到电梯口并将那个人放了进入电梯以后,遭到对方追来的人的砍杀,不得已,为求自保,从地上捡起一根伸缩棒跟随廖某与对方打架。这一结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李某某2009年2月21日10∶37-13∶40分讯问笔录:我们准备搭电梯跑,当时被“小海”用刀架在脖子上的年轻人,我们在电梯口放了,但关门时,对方冲过来的人用砍刀插进了电梯门缝,于是电梯门便关不上,电梯就在五楼没动,这时,外面电梯门口有人用砍刀将“卓妹子”砍伤了,于是“卓妹子”冲出电梯在走廊里与对方互相砍杀(见《刑事侦查卷》)……
李某某2009年2月24日20∶10-23∶52分讯问笔录:我们退出房间,笔直往电梯口走,退到靠旅馆的那间电梯口,电梯门是开的,我看到先前好个戴眼镜的男子和一个女的扶着一个满身是血的男子在电梯里,那满身是血的男子躺在电梯间里。我们退到电梯里,那戴眼镜的男子见了跑出了电梯,对方的人围住电梯,不准电梯关门,并且用砍刀朝我们砍(见《刑事侦查卷》)……当时,我们这边就“小海”手里有一根伸缩铁棍和卓妹子手里一把匕首,根本挡不住对方的砍刀,只见卓妹子一个人冲出电梯跟对方打,我们见了也马上冲出电梯帮卓妹子,在电梯外,我们双方又打了起来,打了一会,我们又退回电梯。只见卓妹子头受了伤流血,左手也受了伤,但他手里抢了把砍刀,志哥(指李某某)不知从哪抱了一根长门条进了电梯挡对方的砍刀,我见了,忙和“志哥”一起托住长木门条挡……我们走到楼梯间,对方的人追了过来,我为了逃命,从4楼楼梯间的窗户口跳到1楼,落地时双腿剧痛,走不动了。在我之前,“小海”已经跳下去了,他的腿也摔伤走不动了(见《刑事侦查卷》)……
某某某2009年4月25日15∶50-18∶00分讯问笔录:我在往后退的过程中,对方一男子冲过来将我砍刀又夺走,并追着我打,我随手捡了根伸缩的铁棍予以还击,边打边退(见《刑事侦查卷》)……对方的人追上来持砍刀朝着电梯里一阵乱砍,我手持伸缩铁棍隔档,但还是被人用砍刀将脸砍了一下(见《刑事侦查卷》)……志志(指李某某)不知从哪捡了一根长木条进了电梯挡对方的刀(见《刑事侦查卷》)……
(四)被告人某某某在整个案件中的真实想法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有违法之处之外,仍然听从李某某的指示,参与谈判并殴打华天宾馆服务员一次,尽管其主要意图是通过谈判的手段来促使开心旅馆老板胡某某赔钱,但是,其谈判是建立在己方人多势众和殴打对方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其聚众斗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但他并有持械聚众斗殴的故意。理由如下:
1、被告人某某某两次与他人前往华天宾馆与胡某某进行谈判,但他们去谈之时并没有随身携带凶器。
2、被告人某某某并不知晓被告人李某某有没有打电话借凶器以及是否借到凶器的情况。
3、被告人某某某与李某某、廖某等人在一起商量时并没有谈到要准备凶器去找胡某某的麻烦。这一点从廖某去开心旅馆上的士之前随口问了一句“你们哪个带了凶器?”即可知晓。
4、被告人某某某并不知晓张某某、李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前往开心旅馆。
5、被告人某某某在看到张某某、李某某掏出匕首刺向胡某某时,即拦在张某某与胡某某中间,并将张某某拉开,及时地阻止了张某某的行凶行为,说明持械斗殴的行为已超出了他的主观故意。
6、被告人某某某在自己左膝盖躲闪不及被砍一刀,冒着生命危险奋力从对方手中抢过一把砍刀并用砍刀别在对方一个人的脖子上的情况下,他并没有恣意报复,顺手一刀,而是努力控制住持械斗殴的局面,并且很好地控制住了这一局面,亦说明持械斗殴的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
7、被告人某某某将对方的人挟持到电梯口后,此时他仍然没有持刀砍向对方,而是将其放走了。这进一步说明了他没有持械斗殴的故意。
8、被告人某某某等人进入电梯后,遭到对方人马的追杀,不得已,才随手捡了一根伸缩铁棍予以拦截,我们不能因此而说他有持械斗殴的故意。否则,我们无法解释他为何不砍挟持在他刀下的人,亦不砍躺在电梯里不能动弹的人。
9、被告人某某某在电梯口遭到对方追杀用伸缩铁棍拦截的过程中被对方人马砍了一刀后,他仍然没有对对方受伤人员李俊实施报复,说明他并不希望通过打斗、报复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二、检院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是错误的
本案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张某某等四人犯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他们四人共同参与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并导致了一人死亡的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特征。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需要搞清楚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聚众斗殴的转化犯的构成要件;第二个问题是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构成要件。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分述之。
(一)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构成要件
所谓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行为人不以聚众斗殴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情况。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成立,行为人首先得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次,客观上行为人的斗殴行为导致了“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最后,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者放任“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
(二)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构成要件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虽对已方人员与对方斗殴的行为持放任态度,但其并不应对本案被害人李俊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1、本案被告人某某某没有持械聚众斗殴的故意,亦没有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根据行为人只应当对自己所参与的行为负责的理论,其不应对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超出了被告人某某某的主观故意,这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本案被告人某某某自始至终没有组织、策划他人持械斗殴,也没有准备凶器、为持械斗殴提供一切便利之条件,亦不知晓张某某、李某某携带了匕首前往案发现场,更没有参与持械斗殴。相反,当张某某、李某某突然掏出匕首刺向开心旅馆老板胡某某时,又是被告人某某某、廖某等人出面制止,只是由于胡某某的喊叫导致其弟胡承名带领十多人手持砍刀飞奔过来以后,才导致局面无法控制。特别是当被告人某某某凭一己之力,奋力从对方手中抢了一把砍刀时,他并没有因自己躲闪不及左膝被砍一刀而恣意报复,加入对砍的人群,而是挟持一个人,控制住相互砍杀的局面。当被告人某某某将那人挟持到电梯口,挟持的目的已经实现时,亦没有给被挟持人脖子上抹一刀,或者其他任何伤害被挟持人的行为,而是把他放了,更没有对躺在电梯里面不能动弹的李俊痛下杀手,砍个痛快。由此可见,被告人某某某并不希望看到打杀的局面,更不希望看到“重伤”、“死亡”的惨剧发生。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砍杀行为,已远远超出了被告人某某某的主观故意,其不应对被害人李俊的死亡后果负责。
2、被告人某某某没有持械斗殴的行为,主要充当一个谈判者的角色,他的行为并不会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
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刚才的庭审调查可以看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都是为谈判而展开。2009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某某某在得知被告人李某某所反应的情况后,应邀前往华天宾馆商讨解决方案。在第一次谈判未果,李某某提出通过中间人“兵兄”再去谈判时,又是被告人某某某将其所捡的被告人胡某某的手机通过“兵兄”返还给了被告人胡某某,以向对方示好,意图为和谈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兵兄和谈不成时,又是被告人某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去找华天宾馆的值班经理协商。被告人某某某这一系列的举动,足可以看出他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那就是通过协商而不是斗殴的形式来解决纷争。
三、本案应以聚众斗殴罪的普通情节追究被告人某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某某某没有积极地为聚众斗殴寻求械具,亦没有持械斗殴,张某某、李某某手持匕首前往现场的行为亦超出了他的预料,因此,其不应对持械斗殴的行为负责。
四、被告人某某某系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被告人某某某在聚众斗殴行为中的作用和地位是很小的,其从犯的地位足以认定,特别是在房间当持械斗殴的行为超出了他的主观故意时,他在左膝盖被砍一刀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保持理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控制住双方相互打杀的局面,现在我们设想,如果没有某某某的这一举动,那么最后的结局绝不会只有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结果!因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看在被告人某某某对本案损害结果降到最低起了莫大作用的份上,依法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谢谢!
律师感言:一个人说话的分量,不仅取决于他的身份与地位,更与他的见解休戚相关!
以上内容由唐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源律师咨询。
唐源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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