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被告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工程,2007年2月被告福建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项目经理将73891部队公寓楼工程的基础、水沟、内墙水泥漆、外墙线水泥漆、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外墙贴瓷砖、钢筋制作、天棚安装等工程交给原告林x龙等人施工,2008年10月10日林x龙等人经与现场项目经理结算,被告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林x龙等人工程款162361元,被告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现场项目经理和工程项目经济责任人之间互相推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林x龙等人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x龙等人工程款162361元,被告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