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聚众斗殴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接受本案被告人浦×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浦×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浦×在本案中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浦×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且没有具体实施斗殴行为。主观上,浦×并不想参与打架斗殴,而是碍于朋友面子去“架势”的。客观上,没有打伤任何人,也没有实施任何打架斗殴行为。而且被告人浦×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对汪×、汪××说:“都熟人,有什么吵头的,算了”。(详见证据卷,P27、P37、浦×、徐×等人供述,P143汪从强陈述)
二、被害人汪×、汪××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1、被告人徐×、邱××与汪×因借贷发生纠纷后,汪×之子汪××电话联系徐×、邱××约定斗殴是本案发生的诱因之一。徐×、邱××,因害怕去的人少会吃亏,才纠集十人余去“架势”。这一点在浦×、徐×、叶××、陶×、范××、郑×、邱××等几乎全部被告人供述中均有体现。
2、被害人汪×捡砖头砸郑×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扩大化。
徐×、叶××、宁××等人的供述证实了汪×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双方互殴。
另外,被害人汪××在2011年11月10日陈述:“刚开始下车的时候,我们还说了几句,后来也不知怎的,我爸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到了他们当中的一个人,他们就上来砍我爸的,就这样我们就打起来了”,也证实了这一点。
三、被告人浦×虽然系累犯,但在本案发生之前,刑满释放已经四年多,希望合议庭对这一事实能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浦×归案后,能详细、如实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江苏古楚律师事务
杨 庚 亮 律师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