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庚亮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杨庚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量:812

 

2006918,刘××向戴××借款25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当日戴××将25000元现金支付给刘××后,刘××向戴××出具了一张借条,孙××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至20082月,戴××要求刘××支付本金及利息,刘××称家中有急事,暂时没有钱。在支付了部分利息,将原借条当场撕毁后,刘××重新向戴××出具了借条、欠条各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 因家有急事需用现金计:贰万伍仟元正。 今自戴××借(¥25000.00元) (现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执照、用地许可证张树友手续) 据:刘×× 2008.2 18 保人 孙×× 2008 2.18欠条内容为欠条 今欠到利息15个月人民币计柒仟伍佰元正。(¥7500.00元) 据:刘×× 2008.2.18。后经戴××多次催款,孙××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共向戴××支付部分后利息,尚欠戴××利息22000元。

戴××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与承办法官及对方当事人沟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1、刘××于20131231前偿还戴××本金25000元、利息22000元,合计47000元,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按第1条约定履行的,两被告还需支付自2013519起每月500元的利息。



以上内容由杨庚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庚亮律师咨询。
杨庚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82好评数20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明远东路金榜花园A1幢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庚亮
  • 执业律所:
    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9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明远东路金榜花园A1幢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