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刘某与朋友一共5人在一起吃饭,饭后到葫芦岛市某歌厅唱歌与歌厅老板一家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械斗。刘某一方一人死亡,歌厅老板死亡。侦查机关查明,歌厅老板孙某是被锐气所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没有找到凶器。
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死刑,刘某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判处刘某死刑,刘某又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在这两轮当中被告人刘某能够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同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其家属也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更为重要的是,辩护人仔细研究卷宗材料,从中找出了很多疑点,比如:被害人妻子陈述的杀人凶手体貌特征与被告人不同;证人证言证明,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前,被害人身上已经在流血;被告人与被害人冲突时,被害人在打被告人的同伙(很可能致命),等等。但第三次审判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由辽宁省移送到最高院,这是最后一次机会,如果最高院核准,被告人就会被执行死刑。经过与承办人约谈,就案件相关事实及情节向承办人进行了说明。
最终,最高院没有核准死刑。改为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