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鑫律师亲办案例
合伙纠纷是可以圆满处理的
来源:黄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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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5洪某、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方)与田某某、三亚某某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方)签订了《内部股份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投资经营位于三亚市某某别墅区 “滨海项目”(即海岸某某号音乐酒吧),2012627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冷某某任该项目经理兼职财务出纳,并兼任原告方在滨海项目的代理人。在双方合作经营的过程中,被告方有以下违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行为:

一、违反《内部股份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在未通知且未征得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公然违反协议于201349擅自辞退员工、停止海岸某某号音乐酒吧的运营,严重违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至原告方起诉时业已造成原告方161,109.48元的损失。

二、违反《内部股份合作协议书》第二、四、六条的规定,在“滨海项目”营业后,被告方作为海岸某某号音乐酒吧的运营及管理负责人、总经理,极少管理该项目,不与员工交流,不按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办事,采买、收货、发货、保管、库房管理责任不分,配置人员不齐,长期存在经营漏洞,冷某某多次提出来要完善人员规范配置,被告方均不予理睬。

三、20131月至4月份,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方按照《内部股份合作协议书》中第六条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财务核算,审核项目的每月财务报表,但被告方拒绝提供其网上销售客房住宿费的相关信息,一直拖延、拒绝和原告方进行财务核算,分配“滨海项目”的盈利。

四、根据原告方和被告方签订的《内部股份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在20121231原告方和被告方对账时,被告方提出其实际经营和管理“滨海项目”,原告方给予了其网上所销售客房住宿费的15﹪提成即22217元,现因被告方未尽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对于该笔款项其应当予以返还。

五、在洪某在三亚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且未征得洪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任命韩某某为海岸十一号音乐酒吧的项目经理,剥夺《补充协议书》中双方协商确定的冷某某的项目经理职务。韩某某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重大损害项目利益的行为,至今仍侵占项目19948元的经营款,没有归还,被告方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追回该笔款项。

六、违反《内部股份合作协议书》第二、三、四、六条的规定,在没有征得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不以被告方的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国家法定的各种证照。

七、2012115,被告方从冷某某处借款20000元,用于购买酒吧的监控设备,但迄今为止,被告方尚未进行此项采购,明显带头破坏财务制度,随意挪用公款至今。

八、201323月份,滨海别墅11栋的出租人李某某在“滨海项目”的客房住宿了11天,须支付住宿费2968元,田某某在未通知且未征得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为其免去了此笔费用。

九、201313月份,田某某的朋友在海岸某某号音乐酒吧共消费了2606元,田某某在未通知且未征得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为其免去了此笔消费款。

案件发生后,原告方特委托本律师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方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内部股份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且其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特建议原告方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解除洪某、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和田某某、三亚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股份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进行财务核算,结清双方的账目,理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依法判令田某某、三亚某某有限公司赔偿洪某、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因其违法停业造成的经济损161,109.48元(暂计算至原告方起诉之日,实际损失数额以被告方违法停业的时间为准)。

三、依法判令田某某、三亚某某有限公司返还洪某、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给予的网上销售客房住宿费提成款22217元。

四、依法判令田某某、三亚某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进入庭审阶段后,经过本律师长期努力的斡旋,2013625,原告方和被告方签订了《退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原告方将其在“滨海项目”中的全部股份及现所有属于“滨海项目”的现状财物全部转让给被告方,退出“滨海项目”,被告方共支付转让款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圆)整人民币给原告方。《退股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方、被告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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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鑫
  • 执业律所: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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