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高燕律师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受案时间:2012年10月15日
判决书文号:(2013)驿刑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2012年9月初前后,被告人白某某趁同村田某某家中长久无人居住之机,多次翻墙进入田某某家,撬门入室盗走铂金戒指一枚(价值2284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15336元)及黄金吊牌一个(价值11664元),共计价值29284元。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案情一致。
辩护主要内容: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有如下意见:白某某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主观恶性小、犯罪动机单纯且归案前一贯变现良好,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开庭审理情况:被告人白某某庭审中对进入田某某家盗窃衣物自穿无异议,但称自己记不清是否拿屋内其他物品;其法定代理人辩称,田某某家长期无人居住,不排除其他人进入屋内将其首饰盗走的可能性;其辩护人提出白某某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主观恶性小,作案动机单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