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被告:王某,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富利,北京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1985年,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农村房屋一套卖给被告,房屋出卖款共计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无效,且原告先无房居住,所以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并返还房屋。
被告辩称: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且被告将房屋扩建并装修。现原告看到当地房屋拆迁及升值的巨大利益,所以反悔,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富利律师代理被告出庭诉讼,并给被告建议,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无效,但是,虽然无效,但可以要求赔偿房屋升值损失,因此,被告接受王律师建议,提出反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装修和扩建价值,并赔偿房屋升值带来的可信赖利益损失。
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房屋装修和可信赖利益损失共计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