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霞律师亲办案例
排除妨碍纠纷代理词
来源:崔明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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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佴某、王某、扬州XX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的代理人。在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后,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XX公司作为涉案的学府苑105B区和学苑新村111B区的开发商,其对该两幢楼二楼以上未出售的部分享有所有权,更对105B区的楼梯享有共有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XX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法》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1415条规定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共有部分、改变使用功能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中105B区北侧楼梯是属于包括XX公司在内的105B区业主的共有部分,而王某作为111B1-1号房屋的业主,XX公司作为111B11号二楼房屋的承租人无权擅自拆除111B区和105B区之间的两堵墙,并使用105B区北侧的楼梯上下楼。佴某虽然系105B03号房的业主,其也无权代表XX公司同意XX公司破墙开门。

从庭审过程中提供的佴某所购买的105B3号房以及王某所购买的111B11号房屋房产证上的结构图均可看出,105B区与111B区两幢楼宇之间是毫不相通的,也不存在有门可供111B区的业主使用105B区北侧楼梯。而根据XX公司所提供的照片以及现场查看的情况来看,这两幢楼也是分别独立的,从外观上看虽然相邻在一起,两幢楼的隔板墙用的是不同材质的砖头。XX公司租用的是111B11号二楼的房屋,其上下楼却依靠被告破墙开的新门使用105B区的楼梯,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本案诉争的两幢楼房均系XX公司开发建设。该两幢楼一、二两层已经出售。但三楼以上的部分,XX公司仍未销售。被告破坏房产证规划结构破墙开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房产销售。如果XX公司以后销售上述房屋,而楼上的其他业主也纷纷学习被告的做法,那105B区房屋的安全性和业主的私密性就没有任何保障,这将给其他业主带来经营和生活上的严重不便。

因此,被告的行为目前已经侵犯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XX公司有权依据司法解释第1415条规定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二、XX公司的出行问题应由房东王某解决,XX公司作为111B11号二楼的承租人无权从105B区的楼梯通行。

XX公司当初销售111B11号房时,将一楼和二楼整体销售的。而整个111B区的一楼以及二楼均是整体销售的。王某作为购买方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王某如何出租其购买的房屋,XX公司无权过问,但其二楼的通行问题应在其所购房屋内部解决,而不是破坏房产证上载明的规划结构,侵犯别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何况,王某根本就不是105B区的业主。既然不是业主,也就无权享受105B区的楼梯。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两幢楼的安全使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我们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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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明霞
  • 执业律所:
    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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