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姝律师亲办案例
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声明:个人代理案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来源:唐玉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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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XXX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及刚刚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除被告人XXX外李XX等其他被告人李XX、XXX、、xxx、等二被告人均应当以聚众半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92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本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不能片面的理解一个人转化定罪为故意伤害罪,其他同案人也应一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这与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且同样与《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的定义相违背。

1、主观上被告人XXX及其他被告只有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意图,而在故意伤害中XXX本人并没有与他人的共同故意。本案中XXX、XXX、XXX、XXX四人案发时根本不知同伴带刀,更不知道XX将他人扎伤,几人在打斗后乘坐出租时才得知XX伤人。XXX也只是看到打斗过程。可见XXX根本没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我国《刑法》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众多被告人并没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只有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在XXX、XXX、XXX等被告人(XXX一方共同到纠集到九中一方)六人笔录中均证实一点:XXX无论是案发前及案发时其均未授意过让同伴带刀或指使或共同致害他人。

2、客观上XXX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举动。其根本未对被伤者XX、XXX、XXX有致害行为。刑法罪行相一致原则:被告人XXX根本没有伤害他人的主、客观行为,所以其罪也不应定以故意伤害罪。

二、本案全体被告人并不是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只认定一种情况首要分子对其他同案人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即:二十六条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对犯罪集团定义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而本案全体被告人并不是固定的犯罪组织,更谈不上犯罪集团。那么本案被告人XXX所犯罪行就不该转化为故意伤害承担全部罪行。

三、我国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的理解及应用

09年轰动一时的歌星藏天朔聚众斗殴一案,藏天朔授意纠集百人持凶器斗殴造成13伤的后果,最终一、二审均以藏天朔聚众半殴罪处6年有期徒刑。

江苏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出台的对聚众斗殴的办案意见中也将首要分子未授意参与动手致害的不以故意伤害论。

我国法律界达成共识的典型案例:共同盗窃中一人把风、另一人为盗窃暴力伤人转化为抢劫,那么不知情的把风人,认定为盗窃罪,与转化为抢劫的人系盗窃的共同故意。而本案中理论上的情形同该种情况相同。

四、被告人XXX未满18周岁,其又有自首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从法理刑法总则共同故意的定义及分则中聚众斗殴规定结合来看,被告人XXX不应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只应对共同犯罪的聚众斗殴罪承担责任。最后希望合议庭考虑到XXX还是求学中未满18岁的学生,且又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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