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某饭店吃饭时,因故与饭店老板打斗,欲行报复。此后,李某纠集多人经预谋和踩点后于当晚对饭店老板进行殴打,造成其左手、右腿轻伤,腹部重伤,构成七级伤残。李某此前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李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我国刑罚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虽然李某纠集多人殴打饭店老板,但事出有因,且李某明确指示只要轻微殴打。虽然造成饭店老板腹部重伤,但这个伤情显然超出李某的预期。最后法院判处李某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