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欠条,没有打款记录的民间借贷,原告败诉
来源:林索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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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20万元,借款人**”。此后,原告持该欠条向法院起诉。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代表被告出庭。庭审期间,本律师指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虽然出具了借条,但原告并未提供借款,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只能提供借条,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借款事实,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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