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波律师亲办案例
这是不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来源:何荣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7
浏览量:1398

好长时间没有遇着比较刺激的案子了,只好拿这个小案来凑凑数,以供自娱自乐。

20121120日,我一顾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总,找我说自己被人告了,我要他带着他所有材料来见我,交谈过程中显得特别委屈。我看了材料后,原来案情是这样:

陈总本身是开矿出身,2011年在汉滨区迎风乡投资近千万建了一个环保建材厂,2012年建成投产后,恰逢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建材市场的疲软,这时,陈总开始怀念起了开矿的美好时光,开矿辛苦是辛苦点,但是不像办企业这样艰难,于是心中就蠢蠢欲动,想找个矿开开,后来遇着了个安康学院的柯老师,柯老师说自己有个朋友唐某是大竹园某煤矿的老板,并称可以给陈总介绍联系,但是介绍成功后,须支付中介费:每吨十元。然后陈总与柯老师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合同法的概念叫“居间合同”。后来经柯老师引荐认识了唐某,陈总与唐某签了一份《安全生产劳务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陈总即组织设备和人力开始施工。施工两个月后,开采矿石约有80万元左右,唐某将开采的矿石销售,但是拒绝给陈总结算工程款,陈总多次交涉无果,每次交涉柯老师都参与了,但是其也帮唐某搪塞陈总。最后在该矿山公司的干预下,结算了全部工程款。

这时柯老师找陈总要求支付中介费,陈总拒付,称在要求唐某计算工程款时,柯老师不帮自己。后来,柯老师在向唐某要求开具了“结算证明”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总支付中介费。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案情很简单清楚,在受理后第15天开庭,即刚好在答辩期满的当天开庭。

我拿到陈总留下的材料后感到很郁闷,1、居间合同很清楚,每吨支付中介费10元;2、唐某出具证明给陈总结算工程量15000吨。是不是应该给人家支付15万元中介费呀?

我私下问陈总到底给结算了多少工程量啊?陈总说没有15000吨,应当只有12000多吨。我说那是不是应该给人家付12万余元呀!

总共郁闷了一个周,把陈总留下的材料反反复复地看,终于找出了我想要的东东,呵呵!于是拟出了一份答辩状如下:

答 辩 状    

答辩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月*日,陕西省白河县人,住陕西省**村二组,农民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月*日,陕西省白河县人,住陕西省**楼**单元202室,农民

答辩人因柯某诉答辩人和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原告柯某在居间活动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伙同他人虚构单位与答辩人签订合同,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

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居间合同,柯某作为居间人,受答辩人的委托,向答辩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

但是,原告柯某在居间活动期间,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唐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单位签订合同,损害了委托人利益。

1、从原告的起诉状中可以明确看出,柯某明知大竹园镇良茶村黄泥沟钒矿属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有。但是,其并未促成答辩人与安康市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采矿工程承包协议。

2、原告柯某伙同唐某某以“安康市汉滨区某镇煤矿”名义与答辩人签订的《安全生产劳务工程承包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因为,安康市工商管理局汉滨分局并没有 “安康市汉滨区某镇煤矿”的企业登记资料,“安康市汉滨区某镇煤矿”完全是原告和唐某某虚构的,原告柯某和唐某某私刻公章,以虚构的单位与答辩人签订合同,显属无效。并收取了答辩人60万元押金,至今未退。

原告柯某在居间活动过程中,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和唐某某恶意串通,欺骗答辩人,虚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答辩人保证金至今未退,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二、原告柯某与唐某某虚构单位,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欺骗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已触犯刑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原告柯某和唐某某,私刻“安康市汉滨区某镇煤矿合同专用章”及“安康市汉滨区某镇煤矿”印章,已触犯《刑法》一百八十条第二款,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虚构单位,以伪造的印章,欺骗答辩人与其签订了《安全生产劳务工程承包协议书》,骗取答辩人60万元押金,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合同诈骗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

此致

汉滨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某  张某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是二十九日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当我宣读完毕答辩状后,坐在对面的柯老师,我发现整个人都坐不住了,不知道后边质证阶段他是怎么度过的。

庭开过后第三天,唐某找到安康市汉滨区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老总说希望调解一下,最后的调解结果是,唐某再向陈总支付4万元,其让柯老师撤诉。

通过这个案子,让我体会到:诉讼不是掌握一两个法条就能解决问题的,而是要全面考虑,综合策划和运用,也许这就是律师的价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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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荣波
  • 执业律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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