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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机交通事故案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彭志强  更新时间 : 2013-04-24  浏览量:68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李**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李**驾驶粤S*****号车属履行工作任务行为(职务行为),依法由用人单位即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李**是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的员工,其驾车行为属职务行为,因此依法应由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李**与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违法无效

签订《协议书》是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无效。该《协议书》第四条“乙方(李**)……,现向甲方(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并愿意承担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这里的“法律后果”,意思是“乙方愿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后果”,而并非上诉人所理解的“由乙方(李**)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退一步来说,即使该《协议书》有效,也只能在协议当事人之间存在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不能以该《协议书》对抗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上诉请求中并无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李**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论如何二审法院均不得判决被上诉人李**承担赔偿责任

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有两项判决:一、“被告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9974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实质就是驳回原告范**要求被告李**承担赔偿(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而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上诉请求中,只请求“判决撤销(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范**赔偿99747元”。并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要求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对原审第二项判决(驳回原告范**要求被告李**承担赔偿(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照该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只就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而不是全案审理。因此,虽然上诉人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列李**为被上诉人,但鉴于并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要求改判被上诉人李**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如何二审法院均不得对原审第二项判决改判,判决被上诉人李**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维持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即被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被上诉人李**的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志强                 

20******    

注:该案二审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李**无责任。

以上内容由彭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彭志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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