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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年的工伤护理费岂能以7500元一次性了断——朱建江执行听证一案
来源:赵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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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江执行听证一案

援助机构: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赵杞
靖江市司法局马桥司法所工作人员  刘晓东
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陈历年

工伤事故打破致富梦

1991年,家住靖江市马桥镇铭坤村一组的小伙子朱建江刚满18岁就进入了靖江某皮革厂工作,成为该村最年轻的一名工人。朱建江从小和奶奶相依为命,他暗下决心长大了要让奶奶过上衣食无忧的好日子。朱建江十分珍惜这份工作,把这份工作看成脱贫致富的起步点。

就在朱建江的生活境况一天天好转的时候,突如其来的工伤事故让他的致富梦想彻底打破。1993年3月4日,朱建江在操作伸展机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咬住,顿时鲜血直流,单位同志闻讯立即将朱建江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此后因伤口发炎,最终右前臂中部被截肢,落下了终身残疾。

1993年12月经靖江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并发放了企业职工工伤重伤证。

这对于年仅20岁,处于风华正茂的小伙子来说无异是晴天霹雳。本来年逾七旬的老祖母需要他的护理和照顾,而现在自己又成了残疾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尚需他人护理,家里的经济状况一贫如洗。对于朱建江的遭遇村民们都十分同情,村里为朱建江办了最低生活保障。

后来经人介绍,刘欣芳走进了这个家庭,她不畏艰难作了朱建江的妻子。并于1995年农历五月初四为朱建江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女儿的出生为朱建江的生活带来了快乐和希望,然而女儿的出生更加重了朱建江的生活负担。党和政府以及群众团体向他家伸出了温暖之手,靖江市妇联把朱建江的女儿列为联系支助的春蕾计划班学员,市政府将朱建江家庭确定为扶贫帮困的家庭之一。


护理费索要三年无着落,法律援助及时介入

在工伤发生后,企业只报销了医疗费用和部分工伤待遇,对于工伤护理费用和假肢安装费用一直没有落实。

2001年7月26日,靖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朱建江的工伤作出了护理等级评定,护理依赖等级为三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本以为有一纸认定,护理费用一事会迎刃而解。但当朱建江带着相关认定至单位要求兑现相关待遇时,不是说过几天给,要么就说要等讨论再说,究竟吃了多少闭门羹,朱建江也难以计算,但结果都是无功而返,护理费用迟迟无法兑现。

2004年11月初的一天,朱建江向单位索要护理费再次遭拒后漫无目的走在街上,心情十分烦闷。 就在朱建江一筹莫展之时,大润华广场的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标语映入眼帘,原来那天靖江市司法局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咨询,领取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朱建江明白了,原来他这种情况还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打官司。

2004年11月4日,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建江的援助申请,并指派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历年办理。熟悉案情后,经验丰富的援助代理人知道企业这种无期限的拖拉就是为了逃避责任惯用的伎俩,此案宜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06年11月6日代理人代朱建江向靖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月给付护理费。

审理当日,企业果然以已经改制,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拒绝承担护理费。援助代理人早有准备,一针见血的指出,朱建江多次到企业索要护理费,而企业一直未明确表示过拒付,诉讼时效应从朱建江向仲裁委提出主张时起算,故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代理人的意见得到仲裁委的采纳。

2004年12月13日,靖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皮革厂一次性给付朱建江2001年8月至2004年12月的护理费8615.50元,自2005年1月起按月支付护理费。


执行过程又现风波,护理费险成泡影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企业并没有按照裁决书裁定的内容支付护理费,多次索要均无效果。

万般无奈,朱建江2005年向靖江市法院申请执行2001年8月至2004年12月的护理费8615.50元,经法院执行局主持双方和解,某皮革厂一次性支付朱建江7500元。

2006年6月,朱建江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的护理费;某皮革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2005年执行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朱建江表示放弃2005年以后的护理费,要求法院驳回朱的执行申请。法院2006年6月26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听证。

朱建江拿到法院的听证通知书后一头雾水,自己怎么就放弃了2005年以后的护理费呢,每月300元的护理费对于一个失去右前臂的三级护理工伤职工来说,是维持生命的最根本保障,如果今后没有了护理费,朱建江不知道自己还能否生活下去。

这每月几百元的护理费拿的也是很不容易,企业从不主动给付,上次所欠的8615.50元也是由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后,自己放弃了部分费用,好不容易拿到了7500元。

这次申请执行企业所欠的2005年度的护理费,企业竟然说以后再也没有护理费了,朱建江万般着急。

援助中心再伸援手,护理费终得尘埃落定

走投无路的朱建江再次来到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拿着法院送达的听证通知书,一脸沮丧的对援助中心主任说:"上次你们帮我打赢了官司,本以为可以安稳的按月领取护理费,可没想到企业利用我不懂法律胡乱签字,我以后的护理费又希望渺茫了,这次也只有你们能帮助我了。"

如果某皮革厂的执行异议成立的话,意味着朱建江以后再也领取不到护理费,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决定为朱建江提供法律援助,并由中心主任赵杞与马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刘晓东共同代理,参与执行听证。

法律援助人员仔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发现2005年执行卷宗中的执行笔录、和解协议中的确有"申请人放弃自2005年1月以后按月支付的护理费"的字样,且朱建江也在上面签了字。

法律援助人员立刻安排时间约见朱建江,向他详细询问当时和解的情况。朱建江回忆说,当时确实是签过字,记录比较潦草,自己文化水平又不高,听到可以拿钱就没有仔细看笔录就糊里糊涂把名字签了。由于当时家里经济十分困难,需要一笔钱来救急,只知道一签字就可以拿到几千元钱,但由于其本人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拿这7500元是用以后几十年的生活护理费来换取的。

获此情况,援助承办人连夜就当事人的陈述和书面材料进行分析。虽然朱建江称当时是有苦衷才与其和解,并因字迹潦草看不明白就签了字,但是要否定双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也确实困难。而撤销执行和解协议在靖江来说也是第一例,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也没有先例可循。

承办人运用较深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凭着追求司法公正的执着和信念,翻阅了大量理论论述和司法解释、政策,终于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5日《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九项" 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第十项"……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风险提示,指导涉诉群众避免因不清楚涉诉的法律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保护涉诉群众的利益。法律风险提示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适用于诉讼的立案、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各个阶段……必要时,相关诉讼阶段的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当事人提示相关诉讼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4月4日《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八、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很好地提高学习与适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要有公正之心,而且要有公正之举,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因此,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的规定,分析确认本案中的和解协议有失公允,在签订过程中也缺少必要的指导和风险提示。在此理念的指导下,承办人精心设计了听证会代理方案和提纲,认真准备了听证会代理意见。并及时将此代理意见和方案与市妇联进行了沟通,市妇联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此案。

2006年7月13日上午,靖江法院举行执行听证,对方当事人手持和解协议,胸有成竹地要求法院驳回朱建江的执行申请。援助代理人指出:原执行和解协议让一个右前臂中部被截肢的有三级护理依赖的劳动者放弃以后按月发放的护理费,等于放弃其生存权,这与我国《宪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该协议签订时,朱建江没有得到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这种和解协议应是无效的。法律援助人员向法院提出了法院办案既要追求办案的法律价值,同时也要注意办案的社会价值和此案应当继续执行的代理意见。

靖江市法院经过听证,采纳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认为某皮革厂以企业困难为由,与申请人约定放弃与申请人生存权有关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2006年7月18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某皮革厂的执行异议。

某皮革厂不服靖江市法院的裁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双方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完全是双方自愿达成,是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的范围法律也无任何制约和限制,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宜作出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请求泰州中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朱建江的执行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朱建江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阐述代理意见:朱建江现年33周岁,按我国人口平均寿命71.4岁计算,领取护理费的年限尚有39年,即使按2005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朱建江所放弃的权利高达14万余元,如果那份和解协议有效的话,权利义务将严重失衡,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且护理费事关一个三级护理依赖工伤职工的生存权,要求职工放弃以后护理费的和解协议明显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该和解协议应为无效,原裁定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2006年9月21日,泰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和解协议实际由伤残者放弃与生存权有关的权利换取企业支付长期拖欠的小部分费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裁定驳回某皮革厂的复议申请。

终审裁定下达后,朱建江来到中心感谢援助中心的帮助,对法律援助援助的质量和结果表示十分满意。现在朱建江把援助中心当成最知已的朋友,每当执行情况有所进展都会及时反馈给我们。最近朱建江告诉我们,他2006年下半年的护理费已经执行完毕,真心的希望他以后不再为护理费用而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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