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计律师亲办案例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
来源: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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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高某系秦泰公司职工。2011623日,秦泰公司为本单位30余名职工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新经济型”团体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附加伤害医疗等险种,其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1624日零时起至2012624日二十四时止。《平安团体意外伤害险条款》约定了“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其中,在免责条款中约定了“猝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免责。2012320日,高某在家看电视时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急救中心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高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60000元。保险公司提供了高某尸检告知函一份,证明被保险人无任何外伤,因此,认为高某猝死是因疾病原因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故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秦泰公司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中明确 “意外伤害”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已经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故应认定高某的死亡非因外来原因所致。况且,猝死在法医学上明确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而发生的死亡。高某家属认为高某的死亡不能排除有外来伤害的可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高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险理赔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付,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双方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订立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表明了“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猝死在法医学上明确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而发生的死亡。因此,猝死本质上属于一种疾病死亡而非意外,只是具体病因没有查明而已。尽管猝死具备突发性和非本意的要素,但并不同时具备外来性,特别是非疾病性的要素,故不在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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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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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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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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