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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xx多次抢劫的辩护词
来源:王明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6
浏览量:3048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李xx的母亲委托,指派我担任李xx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李xx涉嫌构成抢劫罪,我方不持异议。

二、就本案基本事实而言是有一下几点原因造成的。首先、被告人作为一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生日是在201277日才刚过,故对其行为的合法性缺乏足够的了解,受他人的指使及其引诱,导致酿成今天的恶果,其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本案所有被告针对的被抢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本案的首要分子(也即第一被告陈奇)作案时年仅19岁,虽说成年,但也还可以认为是一名具有稚嫩的思维的公民。被告李xx在年幼时曾去玩过水果机,期间有输有赢,但总的来说输多于赢,为此,水果机在年幼的被告人李xx心里已经深深地烙下了印记,对于这个观点,在卷宗第11页陈奇的笔录中得到证实。再次、本案被劫的标的物均为水果机,说明几名被告是有一定的目标性的,否则在其控制住任何一家店面的时候,为什么不拿店中的任何物品及其钱财,而是单纯的针对水果机下手呢?更何况几名被告人所侵害的法益并非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中,水果机本就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赌博工具,但是在所有被劫的地方,水果机均是摆放在非常明显的地方,据此我方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害人一方具有违法行为在先,私自开设、聚众在经营(公用)场所内摆着水果机,对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多名被害人虽然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但是这也相对向有所欲望的不法分子发出了警告,几名被告人手中没有任何执法权力、更没有这个资格,采取了这样的行为实为不妥,但从另一方面理解,也情有可原,更何况李xx本人还属未成年人。

本案所争议的标的物水果机,单纯从价格鉴定报告而言,购置价格为300/台,但在被劫时平均已经使用了三至四年的时间,折旧下来,依照市场法则定价居然还能置200/台,定价显然过高。

对被告人李xx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符合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七十二条,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照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常用量刑情节的使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较高的从宽幅度;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8、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2、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综上,由于被告人具有上述若干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xx经过本案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和教育。鉴于此,请合议庭支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李xx适用二至三年的宣告刑并依法使用缓刑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王明星  律师

                             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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