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死亡(非因工死亡)待遇维权
2012年5月20日,祁东县某林场职工王某午因病死亡于家中,王某午生前抚养的对象有三个:83岁的母亲、两个未成年儿子。2012年7月10日王某午之妻王某某慕名找到我,听取其陈述相关情况后,我明确告知:企业职工因病死亡(非因工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待遇。你可以与企业协商要求相关待遇,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与林场协商不成,委托我代理此案维权。
受理该案后,我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制作《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向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立案。
开庭审理过程中,就某林场的答辩意见依法举证、质证,和对方展开辩论,并就本案发展律师的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前,某林场对合议庭表示同意接受调解。经调解,某林场自愿一次性支付我方当事人一笔款项,我方当事人也同意接受。至此,该案妥善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妹,女,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组,系王**之妻,王佳、王旭的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刘某妹,女,汉族,1929年12月15日出生,住**组,系王**之母。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99年7月24日出生,在校学生,住址同上,系王**之子。
申请人王旭某,男,汉族,2008年8月11日出生,在校学生,住址同上,系王**之子。
被申请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 场长
申请事项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王新午因病死亡(非因工死亡)待遇111560元。
事实与理由
1991年1月王新午被被申请人聘用为护林员,至2012年5月累计从事护林工作已达22年之久。2012年5月20日王新午因病死亡。王某午生前抚养的对象有三个:83岁的母亲、两个未成年儿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王新午丧葬补助费4个月,3个人的一次性供养直系救济费32个月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两项共计111560元。
王新午因病死亡后,申请人王某妹找到被申请人要求因病死亡待遇,糟到被申请人拒绝。为维护四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多妹 刘冬妹 王佳 王旭 2012年7月10日
附:本案副本一份。
办理该案的启示: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只要是企业的员工,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论是上几天班或很长时间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都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最底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最高为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