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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侯健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5
浏览量:497

   唐某某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本诉被告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

      通过开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刚才的法庭审理,我认为,原告利用被告等涉世不深和创业冲动,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以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被告等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且本案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多项条款系强加于人,违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规定,构成显失公平;原告又首先违约拒不履行并且无法履行合同承诺的办证义务,并多方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其行为违法。因此,本案转让协议及全部补充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因原告违法行为导致本案合同撤销,原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过错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起诉违背事实,诉求无理无据,根本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被告提起反诉,要求依法撤销本案合同,返还已付转让金并支付利息,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有理有据,法庭应予支持。

      现在我为被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合同构成欺诈。

      法庭查明,201178月起,原告得知被告等四人是刚刚走进大学校园的学生,有在校创业冲动,即提出将他们所有的位于学校对面的“金甲盛世KTV”和“君阅天下旅馆”一并转让给被告等合伙人。原告反复声称这两个店是他们自己投资、设计一手创办;在当地有关系,经营效益可观,尽管放心经营;行业特殊,效益好,转让费用比其它店要高,这主要是办证费用高,但可分期付款。并多次声明KTV证照齐全,旅馆现已有部分证件,其它证件正在办理,待后全部办齐交付。转让金为一口价66万元。经两原告一再劝说诱导,在原告要求秘密转让,不得告知政府工商、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告知房东,且合伙方只能一人在场的情况下,2011812深夜原告方三人与被告一人签订了《KTV及旅馆转让协议》。

      现有证据证实,转让的KTV及旅馆并不是原告投资创办,而是以十几万元刚刚转来。据房屋出租人xx介绍,原租房创办两店的人为吕x,原告仅是以十多万元转让而来,他们与房东改订租房合同仅仅几个月。原告接手后经营不久两店即被工商部门处罚和公安机关查封。工商所案件组和所长告知调查律师:当时因属无照非法经营被工商所罚款10000元,后在工商所要求帮助下办理了歌厅的部分证照,旅馆因无法取得特行许可被取缔,后原告再未来工商所要求旅馆办照。后检查发现原告仍有旅馆经营情况已经多次通知原告来所接受处理处罚,但原告一直躲避。20119月,旅馆即被公安机关查封。派出所警官向律师证实,旅馆经营违反治安处罚法规定,捣毁招牌和门面,予以封条查封。这就并不是原告所称的他们上下有人照应,经营效益可观。原告明知自己根本没有旅馆经营所需证照而且根本没有任何办证的可能,仍然谎称已有部证照。而且为防止真相泄露,原告明知本案转让合同受让方是在校学生唐某某等四人共同合伙购买,却武断要求只能被告一人合同签名,他人不得在场。且在深夜被告一人对方三人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原告内心有鬼,采取秘密转让形式,一再要求被告承担严格保密义务。工商和公安部门直到目前一直不了解两店转让情况。

      本案合同先后载明转让两店所有权、经营权,实际原告根本没有取得经营权。完全是以虚假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诱使被告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与之订立转让合同,而且采取了秘密转让形式。因此,本案构成合同欺诈。

      、本案合同构成显失公平。

      从本案转让合同内容看,合同显失公平。

      第一、合同规定,转让费一口价66万元,价格明显漫天虚高。这里且不说原告是以十几万元刚刚转来,就按市场行情和两店现状,也是豪取巧夺。此两店所处偏僻校区,农户自建砖混小楼租金低廉,劣质材料低挡装修,多次转手设施陈旧损坏破败不堪,旅馆只有两台空调可用,两台冰箱都是坏的,卫生间设备全部损坏不能使用,点歌器材都是早被淘汰的。即使证照齐全经营正常,转让费用充其量只能是十几万元。这明显是对几个外地涉世不深学生的愚弄和讹诈。

      第二、合同订立当晚被告给付部分转让金后,凌晨原告又拿出事先同时准备的《补充协议》,将合同变更为原告只交付经营权,两店所有权属原告所有。另规定,原定的旅馆所属两处活动板房所有权和经营权原告拿回。另将旅馆所属的888666201三个房间排除在外不予交付,被告的利益再次并损害。

      第三、201193,原告又突然要求订立《补充协议(二)》,规定变更原定协议,改由原告监管经营,原告委派监管代表和监管代理人,按日分类登记营业账目,限制经营开支,按日向原告提交报表并由原告收取50%营业额。这就完全剥夺了被告天价买来的经营权利,极大地损害被告权益。另特别规定,原告为节省生活开支,规定由被告承担他们五人日常食宿的保障供给义务,更是荒唐之极。

      第四、本案合同三令五申多处多次规定,被告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全额转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付款,原告随时有权无条件收回两店所有权、经营权,已支付的转让金不退,还要违约金,被告还不得有任何异议,还有权追究被告经济或刑事责任。但是,原告自己尽是权利,可以欺诈,可以违约无责。完全无公平可言。

     本案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多项条款系强加于人,违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规定,构成显失公平。

      、原告首先违约并谋取不当利益致人损害行为违法。

      由于原告欺诈和违约一直不能办理和交付经营证照,被告在支付转让金331613元后,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未能将全部转让金给付原告。为此,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恐吓威胁,同时又多次承诺近期保证将旅馆证照办齐交付,并以办证花费为由索取1万元。2012112原告又要求与被告订立《后期还款协议》,再次约定原告于318前办理齐全旅馆证照并交付。但此后原告不接电话音讯皆无。426,被告委托合伙人马某某辗转与原告王xx订立了《转让合同附属协议》,规定原告务必于51将旅馆证照办齐交付,保证两店能营业。但原告自知根本无法办理旅馆证照,获取巨额转让金企图难逞,遂先行起诉。

      不仅如此,原告得寸进尺,还多方谋取不当私利损害被告权益:转让协议订立后,原告在不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擅将已经交付的旅馆值班室以商铺名义租赁给案外人朱x,骗取租金9600元、押金1000元,并变卖了值班室所有物品,非法获利数额不详。

      20119月以后,两店水电费已由被告支付,原串用水用电户水电费应由被告收取,但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收取串户水电费1109元。

      2011831起,原告邓xx和其女友、王xx和其女友,原告朋友焦xx5人分别占用旅馆客房2011091014个月另13天。三客房办理宽带押金等700元是被告垫付,绑定三部手机由原告使用,现严重欠费。

      原告违背自己的多次承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约在先,并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了被告财产权益,其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以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被告违背自己真实意志订立本案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且本案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多项条款系强加于人,显失公平;原告又首先违约拒不完全履行承诺办证义务,并多方谋取非法利益致人损害,其行为违法。因此,本案转让协议及全部补充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过错的法律责任。

     原告的起诉违背事实,诉求无理无据,根本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提起反诉符合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反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法庭应予支持。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或调解,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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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健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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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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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4*********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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