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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加倍支付工资
来源:章登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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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加倍支付工资

 王某于201064日受聘于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93日,双方补签了一份试用合同,期限自20106月至4月至201094日止。双方在试用合同中约定,王某试用期月薪为税前2000元。同年94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会计的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了她。 

之后,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等。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现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王某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2000/*0.5个月)、两倍工资4000元。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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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登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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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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