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获得未成年年龄认定并实现监外执行的抢劫
来源:何富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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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2010年12月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1年3月25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 1日至2010年12月8日间,被告人王某与他人伙同在市区抢劫作案多起(其中一起系未遂)。判决认定王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其实际年龄与身份证户口薄等级年龄不一致的辩护未予采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11年6月王某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之后本案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何律师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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