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律师亲办案例
协助组织卖淫罪
来源: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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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高*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高*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现就高*依法存在的酌定从轻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高*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0年2月末,高*被牡丹江市***会馆聘任为副总经理时,该会馆合法经营,被告人一直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直到同年11月末,被告人发现会馆内多了几个穿戴与众不同的女孩后,才从何*及杭*的口中证实会馆增加了特服的项目。而杭*(***会馆的老板)吩咐高*不用管理特服的事,有专人管理。被告人高*只是一名打工人员,只能听从老板的决定和安排,根本就没有能力去制止违法行为。虽然她意识到该行为可能违法,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在这样错误的认知下,被告人高*才最终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如果在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高*绝不会继续在***会馆工作下去。在我们会见高*时,她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就被告人本身来说,她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 被告人高*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预谋,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更加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愿望,没有招聘和介绍任何一个卖淫女到会馆工作,沈阳来的卖淫女被告人既不认识也没有参与安排卖淫女的行为及管理,没有给卖淫女提供卖淫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卖淫的场所也不是被告人高*的,高*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非法所得。她只是按照老板的交待负责整个会馆的宏观管理,对卖淫的行为知情不报而已。因此,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及判处罚金时请法庭依据法律规定酌情处理。 三、被告人高*继续留在***会馆工作也是生活所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被告人高*的丈夫英年早逝,高*24年来含辛茹苦地单独把两个女儿抚养成人,而二女儿又身患重病,为治疗二女儿的病,高*花掉了多年的积蓄,还负债累累,自己又重病缠身,无奈,为了维持家庭生活,高*不能失去会馆这份收入,才违心地继续在会馆打工,因此,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 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而且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而且被告人在历次的供述中均能够积极、主动、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对自己的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高*今年已年逾六十,身患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胆囊炎、脑梗、疑似乳腺癌等疾病,随时都有发病或者猝死的可能,现又因被羁押急火攻心患上带状疱疹、脱肛及炎症性水肿的疾病,疼痛难忍,身心都倍受折磨,身体状况已不容得被继续羁押。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高*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人道主义原则,请求法庭在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其实施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王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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