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出售兼并合同纠纷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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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邗江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扬州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某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扬州市某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扬州市某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农工商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1年8月16日、200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李某,被告农工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农工商公司于1999年8月28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农工商公司将其所属的扬州市华新尼龙树脂厂(以下简称华新厂)和扬州市日用工业品厂(以下简称日用厂)以“零资产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某公司。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依约进驻两厂,积极组织接收和准备生产,农工商公司也按约将有关财务资料与其进行了交接,但迟迟未能按约将实物资产转移权属,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事项进行变更。经多次催促,农工商公司始终承诺将尽快办理上述转移及变更手续。于是某公司便投入了76万元对两厂进行了设备改造以及用于购进原材料、发放工人工资、偿还债务等。1999年年底,在某公司刚生产一个多月的情况下,农工商公司却不再同意办理协议约定的转移及变更手续,并让原两厂职工重新进厂,阻挠某公司生产和管理,致使某公司被迫停产并撤出人员至今。由于农工商公司出尔反尔,使得协议不能履行,给某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终止转让协议,判令农工商公司返还某公司投入两厂的费用58.93万元并赔偿损失。?   被告农工商公司辩称:我们已经依法按约履行了义务,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应由原告某公司自行办理,如果对方需要我们可予协助;某公司的资金投入,都是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我们不予认可;某公司进场经营受阻,农工商公司并无过错;至于某公司撤离后,政府出面恢复了部分生产,则是为了减少损失,钝化矛盾。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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